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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104條

信託投資公司收受、經理或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及經營信託財產,應與信託人訂立信託契約,載明左列事項: 一、資金營運之方式及範圍。 二、財產管理之方法。 三、收益之分配。 四、信託投資公司之責任。 五、會計報告之送達。 六、各項費用收付之標準及其計算之方法。 七、其他有關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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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