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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102條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證券承銷商或證券自營商業務時,至少應指撥相當於其上年度淨值百分之十專款經營,該項專款在未動用時,得以現金貯存,存放於其他金融機構或購買政府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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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