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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一句話看懂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範都市計畫書圖之製作、內容、格式及審查程序等事項,旨在確保都市計畫之擬定、實施及管理之正確性與一致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3-18・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都市計畫書圖之製作,依本規則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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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辦理都市計畫之擬定與變更,呈報行政院備案或內政 部核定時,應檢附左列各項資料: 一、計畫書。 二、計畫圖。 三、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如附件一) 及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記錄。 四、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如附件二) 。 附件一 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 │○○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 ├───────────────┬─────────┤ │項 目│說 明│ ├───────────────┼─────────┤ │都市計畫名稱 │ │ ├───────────────┼─────────┤ │擬定、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 │ │ ├───────────────┼─────────┤ │擬定、變更都市計畫機關 │ │ ├───────────────┼─────────┤ │自擬細部計畫或申請變更都市 │ │ │計畫之機關名稱或土地權利關 │ │ │係人姓名 │ │ ├───────────────┼─────────┤ │本案公開展覽之起訖日期 │ │ ├───────────────┼─────────┤ │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 │ │ ├───────────────┼─────────┤ │本案提交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 │鄉、鎮、縣轄市級 │ │審核結果 ├─────────┤ │ │直轄市、縣 (市) 級│ │ ├─────────┤ │ │內 政 部 │ └───────────────┴─────────┘ 附件二 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 ┌───┬──────┬────────┬──────┬───┐ │陳情人│陳情內容摘要│直轄市、縣 (市) │內政部都委會│備 註│ │ │ │都 委 會 決 議 │決 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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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計畫書應用十六開白色模造紙印製,對折並加封面後連同有關插圖裝訂成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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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計畫圖規格規定如左: 一、計畫圖之大小以十六開之倍數為原則,折疊後,計畫名稱以在面頁為 原則。 二、計畫圖四周距邊緣三至五公分應加圖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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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計畫圖之底圖繪製後,可製成第二原圖再行藍晒。計畫底圖應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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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計畫圖之字體應力求工整。計畫圖著色不宜太濃並應均勻一致,計畫書之 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及主管 人員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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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計畫圖之圖例應依照本規則附件三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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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計畫圖之名稱由左向右橫寫於圖之正上方,其下方適當位置標明比例尺及 方位。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 ,自右至左加蓋於圖名之上。 計畫內容及文字以橫寫為原則,鄉、鎮、縣轄市公所、縣 (市) 政府或直 轄市政府、內政部之印信,自下至上加蓋於計畫書之次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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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主管機關對發布實施之計畫圖至少應裱褙一份妥為保存。裱褙圖折疊之大 小應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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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變更計畫部分經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原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並註 明核定變更機關、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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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要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之規定: 一、主要計畫書依各該計畫之需要而編製,其內容以表明左列各項為原則 ,並以圖表表示之: (一) 計畫地區之行政範圍及其與區域計畫相關之地位。 (二) 自然及社會經濟環境分析,與未來發展之推計: 1 自然環境應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勢、地質、水資源及氣候等。 2 社會經濟環境應包括歷史沿革、社會結構、農、工、商、礦等產 業之發展現況、及未來發展預測。 (三) 人口: 1 現有人口之調查分析:應包括人口之成長與變遷、人口密度與分 佈、人口年齡組合 (工作人口及依賴人口之統計) 及產業人口分 析等。 2 計畫人口之推計:應包括計畫人口推計有關因素之分析。 (四) 實質發展現況分析: 1 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及居住、商業、工業等 各使用區之分佈。 2 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模式及交通量分析、公眾運輸狀況、鐵 路及其他。 3 公共設施現況:現有重要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4 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 (五) 規劃原則。 (六) 實質計畫。 1 計畫地區範圍說明。 2 土地使用計畫:包括各主要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 3 交通運輸系統計畫:幹線道路及主要道路之配置及其他有關交通 設施。 4 公共設施計畫:主要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5 遊憩設施系統計畫。 6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與實施進度及經費概估。 二、主要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所附圖表至少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 計畫地區之位置圖。 (二) 計畫地區與區域計畫關係圖。 (三) 計畫地區工商農礦資料統計表。 (四) 計畫地區人口成長統計表。 (五) 計畫地區有業 (產業) 人口變遷統計表。 (六)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七) 計畫地區土他使用現況面積表。 (八) 計畫地區現有道路交通量圖 (或表) 。 (九)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 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十一) 遊憩設施系統計畫圖。 (十二) 計畫道路表 (道路等級、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 (十三) 計畫公園綠地表 (面積及編號) 。 (十四) 計畫機關用地表 (面積及編號、作何機關使用) 。 (十五) 其他各項公共設施詳細表。 (十六) 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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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主要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主要計畫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二、主要計畫圖依各該計畫之種類其內容得不相同。但至少應表明左列各 項: (一) 主要土地使用分區。 1 住宅區。 2 商業區。 3 工業區。 4 農業區。 5 其他分區。 (二) 交通運輸系統: 1 主要道路系統。 2 其他有關交通設施。 (三) 主要公共設施用地: 1 學校。 2 大型公園。 3 批發市場。 4 其他供全部計畫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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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細部計畫書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表明左列各項: (一) 細部計畫地區範圍。 (二) 細部計畫地區之發展現況。 1 土地使用現況:應包括一般土地使用分析、居住、商業、工業等 各使用區之分布。 2 交通運輸現況:現有道路分佈狀況,公眾運輸狀況及其他。 3 公共設施現況:現有公共設施之分佈位置及公用設備狀況。 (三) 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關係說明。 (四) 計畫容納人口及居住密度。 (五) 實質發展計畫: 1 主要計畫已決定各項公共設施之配置及開闢使用情形。 2 道路系統計畫:包括出入道路及人行步道及其他交通設施之配置 。 3 公共設施計畫:各項地區性公共設施用地之配置。 4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其重要內容。 5 事業及財務計畫。 二、細部計畫書應以圖表補充說明,至少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計畫地區與主要計畫之關係位置圖。 (二)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現況圖。 (三) 計畫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 (四) 計畫地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分配表。 (五) 計畫道路表 (道路長度、寬度及其編號) 。 (六) 計畫公園綠地表 (面積及編號) 。 (七) 其他地區性公共設施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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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細部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表明左各項: (一) 主要計畫已決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 (二) 道路系統。 1 主要計畫所定之主要及次要道路。 2 出入道路。 3 人行步道。 (三) 細部計畫內增設之小型公共設施: 1 公園綠地 (兒童遊樂遊憩場) 。 2 市場。 3 其他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四) 其他實質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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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變更都市計畫時其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比例尺同。 二、變更都部分應於變更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 三、變更都市計畫書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法令依據。 四、擬定細部計畫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時,其名稱應予加註「擬定○○細 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並應另行繪圖標示主要計畫變更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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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擬定計畫禁建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最低程序以能清楚表明禁建地區界線為原則 。 二、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應與原都市計畫之比例尺一致。 三、都市計畫禁建說明書內容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禁建地區所屬縣市鄉鎮。 (二) 禁建地區範圍及面積。 (三) 禁建理由。 (四) 禁建期限。 (五) 禁建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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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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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交通與建設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