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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一句話看懂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規範都市更新公開評選過程中的申訴案件審議程序及相關收費標準,確保申訴案件審議之公正性及透明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7-09・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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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 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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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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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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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決議就申訴事件辦理鑑定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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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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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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