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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八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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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