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71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1條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0條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全文第7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