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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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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5條
汽車非經公路監理機關核准,不得擅自附掛拖車行駛。但故障車輛應以救濟車或適當車輛牽引,牽引裝置應牢固,兩車前後相隔距離不得超過五公尺,牽引車前端,故障車後端及牽引裝置應懸掛危險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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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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