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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29條

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 公路監理機關實施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發現汽車有前項情事經覆驗不合格時,應責令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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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