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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8條

汽車行經渡口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有特別規定外,應按指定碼頭及到達先後次序過渡,不得爭先搶渡。 二、待渡車輛,須靠路邊右側停放,順序排列。 三、待渡車輛駕駛人員,應坐於駕駛室內,受渡口管理人員之調度,嚴守秩序。 四、客車過渡,乘客一律下車。 五、貨車過渡,其總重量超過渡船規定之重量者,須將逾重物品卸下,分別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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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