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說法 › 第14條

遊說法 第1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受理遊說之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遊說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