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使用規費;其收費計算基準如下:
一、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者,應繳納銜接設施規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農田水利設施兼作架設橋涵、建築通路跨越、埋設設施、架空纜(管)線及配合政府重大政策,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事項者,應繳納費額如附件一。
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農田水利設施兼作搭配水使用者,應繳納費額如附件二。
四、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施設銜接農田水利設施之溝渠、箱涵、排水管線或其他構造物者,應繳納費額如附件三。
五、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許可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排放非農田之排水者,應繳費額如附件四。
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者,應繳納費額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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