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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農糧署各分署組織準則規範農業部農糧署所屬各分署的組織、職責及員額編制,以明確分工、提高行政效率,確保農業政策的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農糧署為辦理各地區農糧產業發展業務,特設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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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署之名稱,以加冠所轄區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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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糧作物產銷措施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二、區域性農糧產業調查、資訊彙集與分析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三、區域性農糧作物天然災害統計與救助之協調及輔導。 四、區域性農地土壤、肥料、種苗、農機管理與肥料運銷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五、區域性農糧產品交易市場銷售與加工業務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六、區域性有機農業推廣與農糧產品安全品質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七、區域性糧食收購、儲運、加工與配撥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八、區域性糧商輔導、糧價調查與糧食調節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九、區域性米質檢驗、分級管理之執行、協調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農糧產業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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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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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署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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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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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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