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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處務規程規範農業試驗所的組織、職責、工作事項及相關內部運作事項,以明確該所的任務分工及業務執行程序,確保農業試驗與研究工作的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1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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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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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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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作物組。 二、遺傳資源及生物技術組。 三、農業化學組。 四、植物病理組。 五、應用動物組。 六、農業工程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農業技術轉譯中心。 十二、產業發展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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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作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稻作、雜糧與其他農藝作物品種改良及栽培技術改進之試驗研究。 二、果樹與蔬菜品種改良及栽培技術改進之試驗研究。 三、農作物生理及逆境之試驗研究。 四、生物統計、試驗設計及農作物資訊之應用研究。 五、農產品採收後處理之試驗研究。 六、其他有關作物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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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遺傳資源及生物技術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作物遺傳資源蒐集、保存、評估、特性調查、利用、保育及分類鑑定技術之研究。 二、國家農作物遺傳資源庫之管理及交換。 三、農作物分子遺傳與生物技術之開發及應用。 四、基因技術之開發研究及生物安全評估。 五、農作物代謝物之開發及加值利用。 六、其他有關農業遺傳資源及生物技術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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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農業化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作物土水及養分管理、土壤改良、土壤化學及土壤物理之研究;耕作制度之設計及肥料技術之開發。 二、農業資源之調查、規劃、利用、農業遙測及空間資訊之運用;農業環境污染之復育、農業部門土壤碳匯與溫室氣體之盤點及負碳技術之研究。 三、有機農業技術之開發、土壤應用;微生物、土壤生物化學及根圈環境生態之研究。 四、農業環境物質之分析及土壤、植體診斷服務之技術開發。 五、農產化學與營養之研究;農產加工、農業生物資源利用與生物經濟產業之技術開發。 六、原住民農業產業策進研究。 七、其他有關農業化學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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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植物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作物病害之診斷及調查。 二、農作物病原之偵察監測、分離保存、鑑定、生理、生態、抗藥及病害流行病學研究。 三、農作物病害防疫檢疫技術及非農藥防治製劑之開發。 四、重要農作物有關病害防治安全生產體系之建立。 五、食(藥)用菇蕈種原蒐集、品種選育、栽培技術改進及產品開發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植物病理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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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應用動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昆蟲與類分類、植物檢疫防疫與農業長期生態系等涉及昆蟲與類之診斷、鑑定及標本保存應用等領域之相關研究事項。 二、農業害蟲之偵察監測(含誘引)、生理生化、生態及害蟲整合防治資材或技術開發及應用等研究。 三、農業害蟲天敵及其他有益生物之利用、應用、評估及非農藥防治製劑之開發及應用等相關研究。 四、農業養殖動物與寵物之動物飼料替代蛋白之研究及產業應用。 五、農藥應用及藥劑殘留快速檢驗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農業有害動物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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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農業工程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機械、技術及作業體系之開發及研究。 二、農業栽培環境監控、設施與管理機具自動化控制及電子化資訊系統之應用研究。 三、農業機械操作效能、安全防護技術之研究、性能測定及技術諮詢服務。 四、農業氣象服務、災害應變防範及氣候變遷下農產業調適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業工程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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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聯絡及公關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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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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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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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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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農業技術轉譯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業場域管理模式之研究。 二、農業研發技術之驗證及轉譯。 三、重要農作物良種之繁殖、保存及供應。 四、其他有關農業技術轉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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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產業發展服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民專業訓練與技術諮詢之研究、評估及執行。 二、農企業育成、農業經營與產業輔導之研究及執行。 三、農業產業分析與效益評估之研究及執行。 四、農業科技管理、農業資訊傳播與國際合作之研究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產業發展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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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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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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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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