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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組織規程規範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的組織、任務和運作,以確保種苗改良繁殖場有效推動農業種苗改良與繁殖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植物種苗試驗研究及應用推廣業務,特設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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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植物新品種育成與檢定技術之開發及執行。 二、種子(苗)檢查、檢測與驗證之執行、研究及推廣。 三、健康種苗量產技術之研究及驗證。 四、農園藝作物採種技術之研發及生產。 五、作物種子(苗)之籌供及執行。 六、植物種苗產業之技術推廣及服務。 七、其他有關種苗試驗研究及推廣輔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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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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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場置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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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場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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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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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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