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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辦事細則規範東區分所的組織、業務、會議、研究、試驗、實習、推廣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畜產試驗工作的順利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12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東區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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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所長襄助分所長處理分所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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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水禽科技系。 二、陸禽科技系。 三、動物應用系。 四、畜產輔導系。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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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水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鴨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鴨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鴨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鴨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鴨產品加工製造、貯存及品質管理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水禽科技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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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陸禽科技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雞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雞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生產技術之研究。 三、雞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雞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雞產品加工製造、貯存及品質管理技術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陸禽科技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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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動物應用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實驗用豬育種、生理、遺傳資源保存及利用之研究。 二、實驗用豬營養、飼料資源開發及動物福利之研究。 三、實驗用豬飼養管理技術、省工及智慧化生產模式之研究。 四、實驗用豬廢棄物處理、資源永續利用及淨零碳排之研究。 五、實驗用豬生產供應及開發利用之研究。 六、其他有關動物應用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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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畜產輔導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區性畜牧產業技術之研發及輔導推廣。 二、友善環境飼養畜禽管理模式之研發及輔導。 三、地區性芻料生產技術與農牧綜合經營模式之研發及輔導推廣。 四、畜禽之保種及異地繁殖。 五、地區性牧場評鑑及天然災害畜產業之輔導重建。 六、其他有關地區性畜牧產業技術研發及輔導推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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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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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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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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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分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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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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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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