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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處務規程規範研究所內部組織、職責、會議、文書、會計、出納、人事管理等事項,目的在於建立研究所內部管理規則,以確保業務運作順暢。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7-31・共 1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獸醫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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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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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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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生物組。 二、疾病診斷組。 三、新興傳染病組。 四、製劑組。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主計室。 八、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分三系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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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生物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水生動物疾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改良。 二、水生動物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四、實驗室生物安全政策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五、細菌性動物傳染病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改良。 六、獸醫微生物種原、生物資源與病原體基因資料之蒐集、鑑定、保存、分讓研究及執行。 七、動物中毒案例之檢診服務。 八、其他有關水生動物疾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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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疾病診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改良。 二、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四、獸醫流行病學之研究。 五、獸醫病理學之診斷服務。 六、獸醫科技推廣與教育訓練、獸醫科技計畫之管理、創新育成、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管理。 七、國際事務之聯繫、協辦及活動紀錄。 八、其他有關陸生動物疾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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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新興傳染病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豬隻疾病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之技術研究及改良。 二、豬隻疾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四、新興動物傳染病之檢診、調查及監測。 五、實驗動物之使用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新興傳染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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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製劑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疫苗與診斷試劑之研發、製造及供應。 二、動物用疫苗量產製程之建立及改良。 三、動物用生物製劑廠製造技術之輔導。 四、其他有關動物用生物製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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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理。 二、國會、地方聯絡、媒體公關業務及綜合性業務。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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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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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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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一般藥品與生物藥品之檢定及其技術研發。 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與飼料中動物用藥品之檢驗及其技術研發。 三、動物用藥品檢定用實驗動物之繁殖供應及試驗研究。 四、其他有關動物用藥品檢定及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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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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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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