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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漁業署組織法規範漁業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在於明確漁業行政管理機關的權責,以推動漁業政策、維護漁業資源和促進漁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5-3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漁業業務,特設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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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推動及監督。 二、漁業資源養護管理措施之規劃、執行與監督,漁業調查評估及科學研究。 三、漁船與船員管理政策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四、國際漁業事務與漁業涉外事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養殖漁業管理與發展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六、漁民(業)團體輔導政策與法規之規劃、研擬、管理及督導。 七、水產品行銷與加工、水產品安全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監督。 八、漁港與其他漁業設施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九、所屬漁業廣播與漁業通訊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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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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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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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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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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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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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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