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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組織法規範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的組織、職責與任務,目的在於推動水產試驗、研究與推廣,以提升我國水產產業的發展與競爭力,並確保漁業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23-05-3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農業部為辦理水產試驗研究業務,特設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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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產生物、生態之調查與復育、漁場環境、漁業資源、技術及經營之研究。 二、水產生物之遺傳、育種、生理、繁養殖技術、生物技術、基因資源、生物資訊及疾病防治之研究。 三、水產生物之營養需求、飼料與添加物、餌料生物及微生物應用之研究。 四、水產生物之加工、保鮮、機能成分與資源循環再利用之研究及品質檢驗。 五、水產技術研發成果保護、管理及跨域整合之應用。 六、水產技術之教育推廣、人才培育、企業育成與國內、外技術交流及合作。 七、漁業試驗船、水產基因改造隔離試驗設施、水產生物種原庫、水產品檢驗中心與附設水族館之營運規劃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水產試驗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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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所長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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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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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農業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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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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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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