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林漁牧
› 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
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規範農業用水單位或個人申請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服務時,應繳納相關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標準,以確保供水服務之公平性及財務永續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0-11-12・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如下: 一、操作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供水電費及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 二、設施維護費用:加壓供水設施之維護及水量計養護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操作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供水電費:以每噸用水新臺幣四元起計,且每加壓一次,應加收百分之二十。 二、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每月新臺幣十元。 因地勢或其他因素致供水成本提高時,前項第一款之供水電費,由主管機關依實際成本與使用者另行約定,且每噸用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設施維護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維護費用:依各使用者每月供水電費加收百分之五計算。 二、水量計養護費用:每月新臺幣四十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與使用者已約定收費金額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依本標準收費。但契約期限在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前屆滿者,自契約期滿後,依本標準收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農林漁牧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