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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農業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農業平準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農業穩定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7-04・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因應農、漁產品價格波動,掌握糧源、穩定糧價及漁產品產銷,特設置 農業平準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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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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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 糧食平準基金及漁產平準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均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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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糧食平準基金收入。 三、漁產平準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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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糧食平準基金支出。 二、漁產平準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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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設農業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各派一人及農委會派二人兼任之。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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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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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關於下設各基金報農委會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核轉。 七、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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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國庫事務處理,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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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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