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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

一句話看懂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及其繼承辦法規範農會解散或停業時,其股金可移充繼續經營相同業務之農會或其他農業相關事業資金,並規定移充及繼承之程序與要件,以確保農會資產之有效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89-06-14・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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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農會法修正施行前,農會已收之股金應於本辦法發布後移充事業資金,其存儲運用應依農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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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原有會員繳納股金名冊改為會員繳納事業資金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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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農會股金移充事業資金後,會員出會或退會時,得申請退還;同戶其他人申請入會時,得申請繼承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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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條事業資金之退還,應以原繳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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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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