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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 第21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21條
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
第十八條
第二項、
第十九條
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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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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