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跟蹤騷擾防制法 › 第17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7條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行之。 被害人或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承認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跟蹤騷擾行為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