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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 第13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3條
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
第五條
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被害人或
第五條
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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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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