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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規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的組織、職責、工作流程和業務執行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確保各分局依法行政、有效執行稅務業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04・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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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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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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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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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措施之推動、執行。 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之收件、更正、退查及未申報案件之處理。 三、非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稅籍之建立、管理。 四、欠稅清理、移送執行及稅款保全作業。 五、稅款銷號異常及重(溢)繳、賦額更正退稅之處理。 六、人事、文書、檔案及各項庶務管理。 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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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清(決)算、暫繳申報收件作業。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三、信託所得申報書之查核。 四、薪資所得檢舉案件之查核。 五、扣繳檢查作業。 六、營利事業各項報備案件之審查。 七、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收件與櫃檯化案件之審理、核定、開徵及催繳。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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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收件作業。 二、綜合所得稅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稅款之徵退作業。 三、個人災害損失案件之審查。 四、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調查、核定。 五、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之收入調查及所得核定。 六、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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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設立或異動案件之查簽處理。 二、營業稅之申報收件、審理、核退及稅款之催繳、取證。 三、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四、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業務。 五、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徵作業。 六、交查異常查核作業。 七、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舉案件之查核。 八、統一發票稽查、稅籍清查等年度例行查核作業。 九、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之防制及查核。 十、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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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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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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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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