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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之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確保關稅稅率之制定與調整有明確之程序與依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5-1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關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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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財政部關稅稅率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之任務如左: 一、進口稅則修正之研議事項。 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研議事項。 三、報復關稅課徵之研議事項。 四、關稅或關稅配額機動調整之研議事項。 五、採取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對特定進口貨物提高關稅、設定關稅 配額或徵收額外關稅之研議事項。 六、其他重大關稅政策之研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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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以財政部次長為主任委員,並由下列人員為委員組成之: 一、經濟部次長。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四、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 五、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六、財政部關務署署長。 七、其他經財政部聘任之委員四人至六人。 依前項第七款規定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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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由財政部關務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 本委員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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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之秘書業務,由財政部關務署負責。所需之必要費用,由財政部 關務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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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為研議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本委員會得邀集有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進 行稅則修正之研究及特別關稅案之調查,作成有關研究、調查報告或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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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或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 席時,得由其指定之代表人召集或出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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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會議對於第二條所規定之事項無異議時,由主任委員宣告通過, 有異議時,提付表決,正反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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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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