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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規範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理關務事項之內部作業程序及有關規定,以確保關務業務之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6-16・共 2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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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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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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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六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四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四課十四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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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及暫准通關案件之處理。 四、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七、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八、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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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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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 二、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三、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四、轄區內水域、碼頭之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與車輛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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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儀檢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之儀器、人工查核。 二、輻射偵測及安全防護之處理。 三、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四、輻射證照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儀器操作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儀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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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七、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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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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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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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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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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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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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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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小港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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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旗津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倉庫及物流中心之監管;押運及碼頭之巡緝。 七、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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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高雄機場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機(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機場、離島小三通口岸之巡緝。 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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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嘉南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船(機)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等保稅區區內事業之監管。 七、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進出口貨棧之監管;安平港、布袋港及臺南機場之巡緝。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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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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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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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財政與稅務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