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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規範財政部關務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為了使關務業務依法運作,以達成國家財政及經濟發展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關務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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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務政策之規劃、推動、督導及關務法規之擬訂。 二、關稅稅則、稅率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進口稅則分類案件之處理。 三、貨物通關、稅費徵免與代徵、邊境管理之代辦及通關相關業者之管理。 四、查緝走私、邊境管制、情資分析、風險管理、緝毒犬隊建置等查緝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退稅、保稅區、免稅區關務業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關務資訊業務之規劃、推動、執行及督導。 七、貨物價格調查與事後稽核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八、關務統計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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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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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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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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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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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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