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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規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理關務事務之內部組織、職責分工、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項等相關事項,以確保關務業務之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18・共 2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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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關務長綜理關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關務長襄助關務長處理關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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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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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五課十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二課六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四課九股二艇辦事。 四、倉棧組,分二課八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五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三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五堵分關,分六課二十三股辦事。 十三、桃園分關,分四課十一股辦事。 十四、八里分關,分五課十八股辦事。 十五、花蓮分關,分三課七股二艇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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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業務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轉運、轉口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稅則預先審核及疑義案件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四、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五、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六、進出口貨物查驗、化驗、鑑定及貨樣管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進口貨物通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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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業務二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出口貨物通關(不含驗貨)。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報單管理。 三、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四、報關、承攬、倉儲、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運貨工具等業者之設立登記及管理。 五、優質企業之認證、驗證及管理。 六、運輸業登記、管理及自備封條申請案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通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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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稽查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儀器檢查。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四、轄區內水域巡緝。 五、押運業務。 六、緝私船舶、車輛及貨櫃檢查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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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倉棧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櫃(物)之監理。 二、貨棧、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之監管。 三、貨棧、貨櫃集散站免驗貨櫃(物)之抽核。 四、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五、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六、入境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七、轄區內碼頭巡緝及倉庫之監管。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倉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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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進口貨物國內外價格資料之蒐集、調查及建置。 六、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稽核及價格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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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法務緝案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務、緝私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作業及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闡釋。 二、緝私案件之控管、處分書之核發及送達。 三、復查案件之佐理作業。 四、檢舉、密報案件之登錄及通報。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六、徵補稅費與處罰鍰案件之保全、催繳、強制執行及限制出境之通報。 七、軍警與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緝私報告之撰寫及行政救濟案件之答辯。 八、私貨與逾期不退運貨物之查核估價、標售、銷毀及倉庫管理。 九、緝案獎金之核算、分配及核發。 十、其他有關法務緝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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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組、室、分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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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關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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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關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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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關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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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關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關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關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有關資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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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五堵、桃園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及轉運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單之處理及貨樣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核。 七、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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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八里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暫准通關、艙單之處理及貨樣、報單之管理。 五、出口貨物退關、註銷及轉船之處理。 六、貨棧、貨櫃集散站及倉庫之監管;押運及免驗進出口貨櫃(物)之抽核。 七、貨櫃儀檢、碼頭巡緝、船舶監理、行李檢查及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八、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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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花蓮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出口報單審核、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三、進口貨物補稅、艙單及貨樣管理。 四、水域、碼頭之巡緝及押運。 五、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六、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七、小三通貨物進出口通關之處理、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 八、自由貿易港區業務。 九、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海運快遞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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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關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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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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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所有法律財政與稅務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