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財政與稅務
›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規範財政部關務署所屬各關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關務工作的順暢執行和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8-25・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關務署為辦理全國關務業務,特設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以下簡稱各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各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快遞及郵遞貨物之通關。 二、入出境旅客行李之檢查及通關。 三、稅費徵免及沖退稅案件之處理。 四、保稅區、自由貿易港區貨物之通關及管理。 五、進口貨物價格調查及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經營報關、運輸、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業務相關業者之管理。 七、入出境運輸工具之通關及管理。 八、私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及違章案件之處理。 九、緝私船舶、貨櫃檢查儀、輻射偵測儀等查緝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關務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各關置關務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副關務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關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關務監或技術監。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關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官稱,依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各關人員之任用,適用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財政與稅務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