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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規範財政部賦稅署的組織、職責和任務,目的是使賦稅業務得以有效執行,以達成國家財政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全國賦稅業務,特設賦稅署(以下簡稱本署),並指揮、監督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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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稽徵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解答。 五、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八、涉外稅捐。 九、地方稅法通則修正、解釋之研議及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附加稅、特別稅之審議。 十、其他有關賦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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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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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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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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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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