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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規範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的組織、職責、任務及人事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培訓財政稅務人員,提升其專業素養和執法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05-03・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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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稅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金融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四、一般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奉指定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受委託辦理有關一般財稅教育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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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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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所務;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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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所置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三人,專員三人或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組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六人或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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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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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五至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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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事務管理、員工訓練、人事行政、會計、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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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所得聘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工作,由本所報請財政部核准聘用,酌支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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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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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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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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