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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務規程規範財政資訊中心辦理財政資訊業務之組織、職掌、會議、報告、文書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以達成有效率之財政資訊提供與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2-02・共 1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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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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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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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國稅組,分五科辦事。 三、地方稅及徵課組,分五科辦事。 四、資通營運組,分五科辦事。 五、系統設計及資理組,分五科辦事。 六、電子發票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支援服務室,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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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整體規劃、協調、研究。 二、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計畫之審議、管制、考核。 三、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績效評核。 四、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業務之規範、管理。 五、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輔導。 六、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稽核之規劃、推動、輔導。 七、本中心法制作業之規劃及研處。 八、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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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稅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二、國稅稽徵機關資訊作業(不含營業稅及電子發票業務)之審議、輔導、督導、檢查及績效評核。 三、其他有關國稅資訊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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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地方稅及徵課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土地增值稅、娛樂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印花稅、地方自治稅課、工程受益費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二、國稅與地方稅徵課管理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三、共用性應用系統模組之規劃管理與維護。 四、國有財產署與國庫署資訊計畫與預算之審議,及資訊安全之檢查與績效評核。 五、其他有關地方稅及徵課資訊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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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資通營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通訊設備之規劃、協調、審議、作業檢查、績效評核。 二、財政部共用資料中心之規劃、設置及營運。 三、本中心人工智慧資訊資源之規劃、設置及營運。 四、財政資訊業務應用系統操作管制、程式碼管理、文書維護、中文字碼字型維護及媒體檔案管理。 五、其他有關資通營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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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系統設計及資理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公室自動化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二、資訊系統開發、建置及維護。 三、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構)資訊訓練之規劃。 四、本中心應用系統測試平台使用規範與品質管理制度之訂定、推動及輔導。 五、財稅資料之收件、整理、掃描、登錄及抽核等資料處理作業。 六、受理財稅資料查調作業。 七、其他有關系統設計及資料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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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電子發票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子發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二、電子發票應用與推廣之策略規劃、宣導及執行。 三、營業稅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四、國稅稽徵機關之營業稅及電子發票資訊作業之審議、輔導、督導、檢查及績效評核。 五、關務署資訊計畫與預算之審議,及資訊安全之檢查與績效評核。 六、其他有關營業稅及電子發票資訊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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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中心辦公廳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五、施政計畫之彙報及管制。 六、研究發展計畫管制、執行及考核。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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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中心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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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中心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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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中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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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支援服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財政部本部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二、財政部本部之資通訊設備設置及維運。 三、財政部本部之資訊安全宣導、監控及執行。 四、財政部所屬機關(構)未設專責資訊單位之整體資訊作業及跨域資訊交流。 五、其他資訊作業之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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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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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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