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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規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的組織、職責、工作流程和業務執行等相關事項,以確保國稅業務之有效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04・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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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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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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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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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櫃檯及電話等納稅服務。 二、租稅教育及宣導。 三、各項繳款書已送達案件之欠稅清理、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 四、營利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統一收件之處理。 五、人事、文書、印信、檔案、財務、事務、財產、資訊設備之行政管理及管制。 六、辦公室安全及清潔之維護。 七、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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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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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之申報收件、申報及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 二、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與股利憑單之申報收件及更正。 三、扣繳與非扣繳資料查核、通報及更正。 四、租賃所得檢舉案件之調查。 五、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查核及財產交易損失證明之核發。 六、綜合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七、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申報收件、櫃檯化案件之審查、核定及相關證明書之核發。 八、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 九、綜合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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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營業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稅籍管理。 二、統一發票銷售及管理。 三、營業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四、營業稅檢舉案件之查處。 五、營業稅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 六、虛設行號案件之查核。 七、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之受理、初審及轉陳。 八、營業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及退稅清理。 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有關銷售房屋、土地、特種勞務之申報收件、申報與未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更正及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 十、其他有關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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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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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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