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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組織法規範財政部之組織、職責與權限,旨在明確財政部之任務、業務範圍及內部組織架構,以確保財政政策之有效推動與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財政業務,特設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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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 三、關務。 四、國有財產。 五、財政資訊。 六、政府採購。 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八、所屬財政人員訓練機構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財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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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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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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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國庫署:規劃、執行國庫及支付業務。 二、賦稅署:規劃、執行全國賦稅業務。 三、各地區國稅局:執行各地區國稅稽徵業務。 四、關務署:規劃、執行全國關務業務。 五、國有財產署:規劃、執行國有財產管理業務。 六、財政資訊中心:規劃、執行本部與所屬機關(構)資訊業務之推展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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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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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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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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