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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範財政部為獎勵有關人員對財政業務的貢獻,頒給專業獎章的條件、程序和相關事項,以達成表彰貢獻、激勵士氣的目的。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12-27・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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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財政人員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財政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具有特殊功績。 二、對有關財政學術與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 三、遇特殊危急事故,冒險搶救,保全機關(構)或公眾財產,貢獻卓著。 四、察舉不法,致增加國庫鉅額收入或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越。 五、捐助或贈與政府鉅額財產,裨益國家財政。 六、有其他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財政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財政、稅務、關務、金融、保險人員。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有功於財政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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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財政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非財政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構)或單位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財政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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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獎章之請頒,由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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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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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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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獎章之頒給,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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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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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獲頒本獎章人員事後如發現有與請頒事實不符情事,本部得註銷並追繳其獎章及證書;其程序準用第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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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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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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