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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規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的組織、職責與任務,目的在於有效管理與運用國有財產,促進國家經濟發展與公共利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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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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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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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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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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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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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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