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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組織通則規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稅務行政工作的順暢執行和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2-02-03・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賦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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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地區國稅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研究發展、規劃設計、執行及考核。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電子作業、資訊處理及運用。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國稅之法制、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稅務爭議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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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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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地區國稅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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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地區國稅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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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地區國稅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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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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