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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各分局組織準則規範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下設各分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稅務行政工作的順暢執行和有效管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04・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辦理轄區國稅稽徵業務,特設各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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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分局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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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分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稅稽徵業務之執行。 二、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 三、國稅之審核。 四、國稅之稽查。 五、國稅之複核。 六、國稅各項課稅資料之調查蒐集。 七、國稅之徵收、減免、劃解及退稅。 八、國稅欠稅之清理及債權憑證登記執行。 九、其他有關國稅稽徵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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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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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分局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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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分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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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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