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政與稅務 ›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組織條例規範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的組織、職責和權限,旨在明確鹽務辦事處的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以有效管理鹽業事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5-07・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財政部各區鹽務辦事處隸屬財政部,並受鹽務總局之指揮、監督,掌理各 該區鹽務行政及業務,並兼管鹽警事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長警,業 務繁重地方,得置副處長一人,輔助處長辦理事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設左列各科,分掌各事項: 一、運銷科:掌理鹽斤運銷之籌劃,處理鹽價及其有關成本之審議,銷地 庫坨之籌設管理及其他有關運銷事項。 二、財務科:掌理徵繳稅款之稽核報解,業務資金之籌劃運用,官鹽成本 之審核,現金票據之保管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三、警務科:掌理鹽警事項。 四、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他科事項。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得將產銷、財務兩科併為業務科,並將警務科 改為警務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秘書一人,科長四人,視察二人至四人,技術員二人或 三人,科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助理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並得用雇員十 二人至二十四人。 在行政及業務簡單之各區,設科長二人,警務組組長一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會計員一人,助理員一人或二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統計員一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因行政及業務需要,得於各該處轄境內,呈准設置分處, 其組織由財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各區鹽務辦事處辦事細則,由鹽務總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財政與稅務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