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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規範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所屬各分局辦理稅務事項的工作流程、職責分工和服務規定,目的是確保稅務業務的統一辦理和提供納稅人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04・共 13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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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局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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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局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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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局得設之課、室,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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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服務管理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納稅服務、租稅教育及宣導。 二、企劃管考業務。 三、文書、檔案及庶務管理。 四、稅務管理。 五、電腦設備管理、登錄站作業及列印作業(含各項課稅資料建檔)。 六、地區性營業稅進銷項登錄作業。 七、各稅稅款劃解及退稅管理。 八、單照管理。 九、全功能櫃檯作業(不含營業稅)。 十、其他有關服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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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營所遺贈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與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結算、決算、清算)之催報、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五、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與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收件、保管、開徵、發單及取證。 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非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 七、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課稅資料蒐集、整理及保管。 九、外查報備案件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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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綜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含外僑所得稅)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取證與外轄申報書之收件及轉進轉出通報。 二、直撥退稅通知書及退稅憑單之寄發。 三、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開徵。 四、綜合所得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五、綜合所得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六、扣繳與非扣繳業務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七、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之調查核定及違章檢舉案件查緝。 八、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報備案件之調查、處理。 九、綜合所得稅(含扣繳、非扣繳資料、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課稅資料之蒐集、整理及保管。 十、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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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銷售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籍資料管理、申報案件之收件、審查、核定、開徵、發單及取證。 二、貨物稅、菸酒稅稽徵及貨物稅證照核發。 三、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及裁罰。 四、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違章檢舉案件之查緝。 五、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專案查核。 六、統一發票稽查。 七、營業稅多功能櫃檯作業(受理營業人簡易案件之申請)。 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資料之蒐集整理、移送登錄及保管。 九、其他有關銷售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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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分局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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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分局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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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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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各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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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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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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