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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服制條例

一句話看懂
警察服制條例規範警察人員服裝、裝備、識別標誌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維持警察服裝儀容的整潔、統一和尊嚴,確保警察人員在執勤時的辨識度和公信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6-04-2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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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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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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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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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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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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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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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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