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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1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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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規範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的相關事項,目的是提升警察人員的專業素養、執法能力及服務品質,以強化警察組織的整體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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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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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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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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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政黨
審議中 1(100%)
已三讀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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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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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5-09-26・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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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級警察人員應依其官階,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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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 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 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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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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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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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警察人員接受進修或深造教育,除專業班依實際需要遴選外,巡佐班、警佐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班期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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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於每期學員結業後,應將結業成績,冊送內政部警政署登記人事資料,並轉知其服務機關作為人事升遷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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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所需經費,由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編列年度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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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進修或深造教育人員准予帶職帶薪,入學及結業時之往返旅費,由原服務機關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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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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