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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一句話看懂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規範警察人員因工作績效或年資而頒給功標或年資標的相關事項,藉此辦法建立警察人員的獎勵及認定標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0-10-25・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頒給績優資深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以鼓勵其勤奮工作,盡忠職守, 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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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警察人員指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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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警察人員記大功者,得頒給功標。 累積嘉獎三次,以記功一次論,記功三次以記大功一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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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功標用紅,白、藍三色構成,其種類如左: 一、短型功標:中綴小型金色梅花一顆表示記大功一次。 二、長型功標:中綴大型金色梅花一顆至三顆,綴一顆者表示記大功三次 ,綴二顆者表示記大功六次,綴三顆者表示記大功九次。 記大功次數累積達前項規定各類型功標標準者,得依序換領之。 功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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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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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功獎、年資之計算,以在警察機關服務期間為限,曾在警察機關任行政及 技術人員職務之獎勵、年資或警察法公布前任專業警察之獎勵、年資合併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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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功標、年資標,由各警察機關於翌年一月底造具名冊通案辦理查報請領, 其核發機關權責區分如左: 一、警監為內政部。 二、警正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或授權直轄市政府警察 局、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三、警佐依其所屬,分別為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或 授權各縣 (市) 警察局、各專業警察機關。 前項功標、年資標,由內政部統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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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功標、年資標由核發機關首長於慶典或集會時頒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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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功標、年資標於著禮服或制服時佩帶,皆佩於上衣左襟,年資標佩於功標 之左方或下方,與勳表、獎標同時佩帶時,由右至左、由上而下,其次序 為勳表、獎標、功標、年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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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功標、年資標應妥善保管,如有損壞遺失,得敘明緣由,報請換發或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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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功標、年資標不得有冒佩情事,違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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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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