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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69條

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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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