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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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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