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證券交易法
› 第33條
證券交易法 第33條
認股人或應募人繳納股款或債款,應將款項連同認股書或應募書向代收款項之機構繳納之;代收機構收款後,應向各該繳款人交付經由發行人簽章之股款或債款之繳納憑證。 前項繳納憑證及其存根,應由代收機構簽章,並將存根交還發行人。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發行新股時,如依公司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公告之股款繳納期限在一個月以上者,認股人逾期不繳納股款,即喪失其權利,不適用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第三項準用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2條
看 證券交易法 全文
第3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