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證券交易法 › 第139條

證券交易法 第139條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限制其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達證券交易所。
AI 白話解釋
← 第138條看 證券交易法 全文第1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