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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32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前項交割結算基金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之經手費費率,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商同業公會擬訂,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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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