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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0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之規定。 前項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以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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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